各处(室)、二级学院(部)、直属单位:
现将《陕西服装工程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陕西服装工程学院
2016年06月20日
陕西服装工程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建立高效顺畅的管理运行机制,根据国家科技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科研立项应该围绕学校的总体办学目标,紧密结合学校实际。通过研究,逐步达到凝练科研方向,建设科研队伍,提高科研水平的目的。
第二章 申请及立项
第三条 凡陕西服装工程学院在编在岗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个人或集体均可申请校级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学位及以上学位;
2. 不得同时申请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校级科研课题(不含参与者);
3. 承担的前一个校级科研项目完成后,方可申报下一年度课题。
第四条 校外兼职人员申请学校校级科研项目时,内容必须结合学校实际,课题组成员中,外聘和兼职人员不超过项目组成员的一半,所有研究成果归陕西服装工程学院所有。
第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申请、立项程序:
1. 校级科研项目每年评审一次,申报时间一般在三月(具体时间安排以科研处通知为准);
2. 校级项目申请人按要求填写《陕西服装工程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书》,要对项目的必要性、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技术途径、预期成果、经费预算、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现有基础等详细阐述,经所在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初审,填写推荐意见后报科研处汇总;
3. 科研处对申请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材料进行评审;
4. 科研处组织校级科研项目评审会议,以专家对项目申请材料的评审意见为参考,提出立项建议,上报学校。
5. 经学校审批后,公布当年校级立项校级科研项目。
第三章 项目经费
第六条 校级科研项目所资助的经费作为学校专项资金,由学校专款下达。
第七条 校级科研项目分为重大、重点和一般三个等次,其资助标准由当年通知确定。
第八条 项目经费一般按启动、中期两个阶段划拨,每次划拨总经费的5 0%。由财务处建立项目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经费的开支管理,项目负责人签字即可报销。
第九条 经费主要使用范围包括:调研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论文发表费、教材与专著发表(出版)费、软件开发费、成果鉴定费等与项目有关的费用。
设备、仪器购置等费用在申报书的经费预算范围内可以正常支出,但必须符合《陕西服装工程学院设备采购办法》的规定。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及指导主要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进行,科研处负责对教学研究项目的工作进展实行目标管理,主要负责项目的申报、检查、验收、推广等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的研究工作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研究工作、经费使用负责。
第十二条 如果项目进行中需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有其它重大变化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报科研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如果项目不能按照任务书预定时间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在原计划项目结束日期前一个月填写《陕西服装工程学院校级科研项目延期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交科研处备案。项目延期最长不超过原定项目研究时限的一倍。
第十四条 科研处对校级科研项目实行阶段检查,督促项目按进度和内容如期进行。如果认为该项目无法继续进行,可以提出终止项目的建议,报学校审批后,终止该项目。
第五章 验收
第十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应在项目完成之后,及时进行结题验收。结题验收会由科研处主持,或由科研处委托项目所在单位主持。
申请验收的项目须提交以下资料:
1. 立项时的申报书,作为验收依据;
2.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总体建设目标及完成情况;理论水平、实践效果及推广应用情况;项目的特色及创新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方向等;
3.成果资料汇编:发表文章、专利等;
4.经费使用报告;
5.其他背景资料;
6.《陕西服装工程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表》,该验收表须有本单位意见,并签字盖章。
验收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5人,专家人选由项目所在院(部)提出建议名单,由科研处审核。
第十六条 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陕西服装工程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整改计划表》,写出书面说明并制定整改方案,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并在延期计划时间内完成项目任务。
第十七条 验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完整的项目研究材料一套(含项目申请书、项目任务书、项目研究总结报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结题验收表、成果附件材料等)送交科研处存档。项目成果所有权归陕西服装工程学院。
第十八条 经评审后,对有培育潜力的项目,可以列入下一年度校级科研项目滚动支持,但不超过2次。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将根据具体情况收回已经划拨的经费,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能申请科研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将另行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