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服装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和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结合我校实际工作,特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全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由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组长、学工办主任任副组长、各辅导员为成员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评审。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关心集体;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5%(含),且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0分;如学习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5%,但达到前10%(含)的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者;
7.原则上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所在专业人数应大于30;
8.同等条件下,各类学习竞赛、技能大赛获奖的学生可优先评选。
第七条 申请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受到处分或通报批评以及有违规违纪记录者;
2.无故未按时报到注册者;
3.入学前受到任何处分者;
4.留级或退役复学后的第一学年;
5.一学年累计旷课10节以上;请假累计10天以上者;病假累计10天以上者;
6.休学期间。
第四章 评审与发放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1:1.2差额上报学生材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生处每学年秋季学期,参照各学院当年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总人数,按比例将名额划拨到各学院。
第十二条 各学院及时对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标准与评审程序进行宣讲,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规定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各学院按照本细则中第四条所述条件在递交申请书的学生中择优选拔,确定初评名单,并通过学院网站等媒体在合适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初评名单,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复审。
第十五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汇总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通过校园网、公示栏等方式在校内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推荐学生的材料按时上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批复后,学校按要求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树立学生典型,遴选特别优秀的学生代表组成宣讲团在全校范围内集中宣讲他们的成长成才事迹。并给获奖学生家长发送喜报,争取家校配合,使资助工作由物质型资助向发展型资助迈进,从而达到资助育人的目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申请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