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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服装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

2023-09-14  点击:[]

陕西服装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和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由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组长、学工办主任任副组长、各辅导员为成员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评审。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记录和违纪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在年级同专业前30%,且单科成绩不得低于62分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七)热爱劳动,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八)同等条件下,原建档立卡学生优先评选。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人数以每年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的名额为准。由学生处按照各二级学院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人数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要求统一安排具体的申请和评审时间。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程序:

(一)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本人向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小组的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重点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习成绩、家庭经济情况等方面进行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在班级公示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

(二)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班级民主评议情况进行严格评审,必要时将对学生进行个别访谈。并将初评学生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初评学生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

(三)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复审无误后,将结果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反馈。

(四)根据陕西省教育厅文件要求及规定,将最终的评定结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六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划拨至我校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应足额缴纳学费并按期完成注册,所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主要用于本人的学习和生活。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各级评审部门在评审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向省教育厅报送推荐名单前,应将推荐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对于申请、评审以及公示期间发现或群众反映的问题,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问题性质会同相关单位予以调查处理。如属实,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如有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学校将取消该生在校期间一切评选资格;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对获奖学生要通过主题班会、宣传栏、新媒体等渠道及时进行宣传,树立典型;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及时向获奖学生代表家长发送喜报;要做好对获奖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自立自强,奋发向上。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