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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服装工程学院教职工退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23-11-08  点击:[]

陕西服装工程学院教职工退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退休管理工作,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全体在编在岗教职工。

 满足以下条件的教职工,可办理退休:

(一)社保关系在学校的教职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的教职工,其退休时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社保关系不在学校的教职工

1.教学单位的院长、教学副院长年满65周岁;职能处室的中层干部年满60周岁。

2.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专职教学督导、实验教辅人员年满65周岁。

3.其他管理、教辅、工勤等岗位人员,学工系统工作的各级干部均参照上述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校级领导退休年龄按董事会有关决议执行。

 退休年龄的确定以本人身份证为准。

 满足退休条件的教职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退休手续:

(一)退休通知。学校提前三个月下发退休人员通知单到本单位。

(二)办理手续。拟退休人员配合学校完成退休手续报批以及离校手续办理。

 社保关系在学校的教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但社保缴费未达到退休年限的,应办理学校退休手续,个人社保转入当地社保中心继续缴费。

 社保关系在学校的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或正处级及以上的退休教职工,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且能适应岗位工作强度的,经单位申请学校审批后,可返聘。

返聘的退休教职工,如其社保缴费未达到退休年限,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批后,可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直至返聘结束。

 国家人社部门出台有关职工退休年龄新规定,学校同步执行,不在另行发文。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