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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服装工程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2022-05-30  点击:[]

陕西服装工程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鼓励师生员工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及智力创作,切实维护学校知识产权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科技成果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依法享有独立的财产权,但其以学校名义承担的科研项目或使用学校经费产生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应当归属于学校并受本办法约束。

第三条学校鼓励师生员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坚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要求师生员工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科研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学校相关文件制度;统筹协调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融合的机制,融通科技创新全产业链路;组织协调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大事项,研究审议学校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审批经授权的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检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学校承担科研任务的所属单位及科研团队应当配备专门人员,协调和管理所在单位或科研团队的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第六条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开展专利导航、专利布局、专利运营等知识产权管理运营工作以及技术转移专业机构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

第三章 产权归属

第七条学校师生员工执行学校的任务、承担以学校名义申报立项的各类项目以及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利用学校名义所形成的智力劳动成果为职务成果(另有约定的除外)。

职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成果;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专门任务所做出的成果;退职、退休、停薪留职、辞退、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取得的与其在学校时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成果;主要利用学校的场地、设备、资金及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或者利用学校名

义获得的场地、设备、资金及其他物质条件所做出的成果。

第八条学校在籍学生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职务成果的有关规定,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学生不得擅自发表,也不得擅自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一)参加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研究的内容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三)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及利用学校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九条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学校,除学校与外单位已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有明确约定外,原则上学校应作为唯一申请人对知识产权进行申请和登记。

第十条学校与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合作研发形成的职务成果,由学校和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共同申请知识产权,可以由学校或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作为第一申请人。

第十一条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在变更、终止进行清算时,应对其所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计入总资产。变更、终止后,其知识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所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的,其权利义务归学校所有。

第十二条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研究的人员在国外完成或者可能完成的成果归属,应当与国外有关单位签订协议约定。

第十三条在学校进修、学习或者进行合作研究的人员,应当在报到时与学校签署协议,明确其在校期间完成的成果归属。未签署协议的,成果归属学校所有。

第十四条学校师生员工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者其他科技活动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对项目合作中所涉及或产生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申请和维护等费用承担、权益分配、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做出具体约定。未签署协议的,成果归属学校所有。

第十五条学校对于职务成果的所有权、知识产权不因职务成果完成人的退休、退职或工作调动等原因而变更或者转移。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学校的智力劳动成果占为己有或变相占为己有,不得将职务发明创造擅自作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或私自许可实施及转让。

第四章 申请维护

第十七条鼓励重大重点项目针对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应用开发进行专利导航。在项目立项前,进行专利信息、文献情报分析,开展知识产权风险评估,确定研究技术路线;项目实施过程中,跟踪项目研究领域工作动态,适时调整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及时评估研究成果并形成知识产权;项目验收前,以转化应用为导向,做好专利布局、技术秘密保护工作,形成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清单;项目结题后,加强专利运用实施,促进成果转移转化。鼓励围绕优势特色学科,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家重大经济领域有关产业进行知识产权布局。

第十八条职务成果申请知识产权,必须向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管理部门申报并获得批准。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申请的知识产权,学校不予认定,并且不对该职务成果的转化进行奖励。对于由此造成学校知识产权损失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于涉及伪造公章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由科研处组建专家委员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拟申请专利的职务成果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申请专利。

对于经评估认为不适宜申请专利的职务成果,在不涉及国家安全的前提下,由发明(设计)人申请,学校与发明(设计)人订立书面合同,依照法定程序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专利费用由发明(设计)人承担,发明(设计)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专利费用。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扣除专利申请、运维费用等成本后,发明人根据合同约定比例向学校缴纳收益。

第二十条对于经评估认为不适宜申请专利的职务成果,因放弃申请专利而给学校带来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依法依规免除其放弃申请专利的决策责任。

第二十以条具有世界技术领先优势或应用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学校鼓励师生员工积极申请相应国家或组织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师生员工应自觉维护好职务成果知识产权。对于成果完成人明确表示不再维护,或成果完成人收到缴费通知后三十日内无反馈意见的,或所有成果完成人均已离校的职务成果知识产权,由学校全权处置。

第五章 转化运用

第二十二条鼓励所属单位和师生员工创新转化模式,积极转化职务成果。对职务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所属单位和师生员工进行奖励。职务成果转化作为所属单位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作为师生员工职称晋升、绩效考核、岗位聘任、项目结题、人才评价和奖学金评定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三条职务成果的转化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依法约定该职务成果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许可费、转让费、作价金额或股权比例)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于具备转化应用条件的职务科技成果,可以由成果完成人向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后赋予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赋予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时,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第二十六条鼓励具备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与学校合作转化职务成果,获得转化收益后,根据协议约定向中介机构 或个人支付服务费用。

第六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七条师生员工发表论文、学术报告及向公众披露研究成果前,所属项目团队和单位应进行知识产权审查,涉及应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在提出专利申请前不得发表、公布或向他人泄漏。

第二十八条职务成果在申请专利前,知情人员应当对技术内容严格保密。有关人员在离开学校前,必须将已经完成或者正在进行的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实验材料、实验记录、样品、产品、装备和图纸、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交还学校,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确保交还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十九条学校师生员工在国内外科技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访问、参观、咨询、通信及参加会议等,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应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在国内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项目,一般应为在国内外已经申请专利的项目。未申请专利的项目在国内参展,需经所属单位审批;在国外参展需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涉密知识产权的申请、信息发布及许可、转让等按学校保密规定办理。

第七章 责任条款

第三十二条下列情况视为侵犯或损害学校知识产权权益的行为:

(一)将属于学校的知识产权以个人或其他单位名义申请专利、或申请著作权登记、或申请其他专有权登记;

(二)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使用或许可使用属于学校的知识产权;

(三)盗窃、非法泄露或擅自转让学校尚未公开的知识产权;

(四)将应归档的知识产权资料或载体据为己有;

(五)应当申请或登记知识产权而未及时办理相应手续,使学校知识产权未能获得有效保护而造成损失的;

(六)在知识产权处置过程中,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义的其他侵犯或损害学校知识产权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学校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应的处理。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