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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服装工程学院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4-10  点击:[]

各处室、二级学院(部)、直属单位:

现将《陕西服装工程学院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附:陕西服装工程学院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陕西服装工程学院

                           2018年4月8日


附件:

 

关于印发《我校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学校住房制度,加强教职工住房管理,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结合我校现有住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教职工住房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在校教职工基本生活条件,保障教职工合理、规范的享受学校住房,有效配置房源,充分发挥资源效能。住房管理要本着有利于稳定教师队伍、有利于吸引高层次人才、有利于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原则,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第三条: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民主监督的管理原则,按职称、职务和级别确定住房标准和住房面积。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教职工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在学校主管校长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对学校教职工住房进行调整和管理。

    第五条:教职工住房管理领导小组由党政办公室、校工会、财务处、人事处、后勤管理处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教职工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

    主要职责:在学校主管固定资产校长领导下,提出制订或修订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建议和意见;主持教职工住房的调配工作和后期管理工作。在新房安排中,由教职工住房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分房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查批准。原有住房调整直接由教职工住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六条: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是学校住房管理的职能部门,也是教职工住房管理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

    主要职责是:摸清学校可用住房的基本情况,根据学校现有住房提出住房调配初步方案,经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受理教职工住房申请;负责住房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教职工对住房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反映和反馈上报。

第三章 申请住房的条件

    第七条:凡我校正式在职教职工,在本市确无住房者均可申请长期居住房。因居住地距学院路程较远,上班期间往返确有困难的教职工,在学校住房允许情况下,可申请临时居住房。

有下列情况的教职工可申请单间或单元房居住:

1、夫妻为双职工且在学院工作满五年以上者;

2、为了学校的长期发展而引进的高级人才;

3、享有博士学位毕业的人员;

    4、学校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

    5、由董事会批准的特殊聘请人员;

    6、在职正高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7、为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经董事会或董事长特批的人员。

    第八条:凡我校在职单身教职工均可申请临时休息集体宿舍。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申请或调整住房:

    1、申请住房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一经查出,纠正时间不满五年者;

    2、不符合学校规定占用住房者,纠正时间不满四年者;

    3、将学校安排的住房出租、转让,私下调整不经住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者;

    4、将学校安排的住房私自让外人或社会人员居住者;

    5、在学校居住期间多次违反学校住房规定,屡教不改者;

    6、安排住房后长时间不住,为他人占住床位者。           

 

第四章 住房标准

    第十条:教职工住房标准:

职务、职称、级别

校级领导、高级人才、教授、博士以上职务、职称

副高级、学校中层、夫妻二人等

其他职务、职称人员

住房类型

单元房

单间

2人间

档次

    第十一条:临时休息集体宿舍标准

1、学校中层、副高级职称 分配2人间 (12-18㎡)

2、科级、讲师及相当于职称职务分配4人间 (12-18㎡)

3、其他职务职称人员 6人间(12-18㎡)

4、工勤、清洁、保安等人员8人间(18㎡)

第五章 积分办法

    第十二条:教职工住房分配,按综合分的高低依次排队优先选房。

综合分=职务(职称、级别)分+分房工龄分+奖励分

1、职务(职称、级别)分:

序号

职务、职称、级别

基础分

学校校级领导、高级管理人员、教授、博士

40

副高级、学校中层、夫妻二人

30

硕士学位获得者、中级职称、科级、

25

技师、高级工

25

初级职称、科员、中级工

20

办事员、初级工

18

    2、分房工龄=工作年限。(以进学校工作之日起计算。)分房工龄每一年计工龄分1分。

    3、奖励分:为学校作出特殊贡献者进行的奖励措施分。有以下行为者,可获得奖励分。

    ⑴、获得全国各类成果奖及全国性学术奖的加8分;

    ⑵、获得省内各类成果奖及全国性学术奖的加5分;

    ⑶、获得上级各种荣誉的先进个人的加3分。

    4、教职工住房积分作为在学校现有住房条件下,由高分至低分进行挑房依据,高分优先。

    5、教职工住房挑房原则为:综合分+年龄/2。

 第六章 住房费用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学校单元楼房费收取标准按套计取,每套600元/月;四人居住标准:人均150元/月。

    第十四条:研究生公寓、宿办楼按间标准收取,每间200.00元/月,按居住人数摊分。

    以上居住房内的电费、天然气费均为自费。

    第十五条:其他公用住房根据房源情况,由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提出收费标准,报学校教职工住房管理领导小组、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房费的收取由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按所占住房人员名单造册,标明住房地址、面积、房间号、收取金额等,于次月10前报校财务处,在个人工资中扣除。

第七章  公有住房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公有住房是学校资产的一部分,凡所有占用居住的教职工,都要有爱校如家的道德风尚,爱护所占居所的所有设施,严禁损毁、破坏、带走房间物品,确保公有住房长期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学校公有住房只限于本校教职工居住,严禁外人及社会人员居住。住房分配后,只有符合条件人居住,入住前应由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办理公物登记清单,由资产管理科和占用居住人签字,各执一份。期间不得转让居住权,更不得借用他人居住。一经发现不为本人使用居住,学校有权收回所占房屋,并永久取消在学校占用居住权。

    第十九条:严格住房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教职工住房的管理。所有教职工对占用居住的房屋及配套设施有爱护、保管的义务。属于正常的耗损、报废、损坏,应及时报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经查验属实,由采购小组或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进行添置或维修。对确已报废损坏的物品,应交回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个人无权随意丢弃或变卖残值。对于损坏房间设施行为学校要严加惩处,对恶意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加倍惩罚,并永久取消在学院的占用居住权。

    第二十条:公有住房占用居住人在使用期间,对配备的公物不再使用时,应在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办理公物上交手续,同时在其入住时的清单上标明注清上交时间。占用居住人在居住期间需要调房的,应先与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联系,资产管理科根据学校住房情况,可以调整时予以调整,但必须符合学校规定的住房标准;相互之间想调整房间的,必须先报告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待同意后,方可调整;严禁私下自主调整房间。个人不在占用居住要求退房时,应在上月底或当月5日前到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办理退房手续,并移交公物,交回钥匙,搬离所占房屋。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从本月起不在上报扣房款名。每月15日前要求退房的,扣半月房费,16-30日期间提出退房的,扣整月房费。

    第二十一条: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代表学校对学院住房进行管理,要摸清占用居住的房屋基本情况和教职工情况,随时检查公有住房的使用情况,及时掌握各个房间在使用期间的安全、公物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配合相关部门和占用居住人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公有住房正常、安全有效使用。按时上报校财务处房费扣除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管理办法等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