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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服装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17-07-13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陕西服装工程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陕西服装工程学院取得学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按照陕西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授权专业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学士学位的评定机构为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各二级院(系)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四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要严格掌握标准,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的原则,对达到下列全部要求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规,品行端正;

2.在学校规定的在校修读年限(4-6年)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毕业论文(设计)和其它实践环节,经考核全部合格,取得规定总学分;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修业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毕业前未撤销处分或未变更至“记过”以下处分者;

2.在校期间重修(补考)10门及以上者;


第六条 因第五条第一、二款无法取得学位,但符合下列要求者,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者;

2.获得国家专利,其中专利权人为“陕西服装工程学院”,申请者排名前三名;

3.在国家级、省级、校级(市级)科学技术、专业技能、文化艺术表演、数学建模等各种竞赛中获得奖励者:

(1)国家级个人或团体一等奖前八名者,二等奖前五名者,三等奖前三名者;

(2)省级个人或团体一等奖前五名者,二等奖前三名者,三等奖第一名者;

(3)校级(市级)个人或团体一等奖前二名者,二等奖第一名。

(4)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校学位委员会认定,可以授予者。

第七条 结业后,但在校学习时间累计未超过修读年限(6年)的结业学生,可以返校重修或重考或重做毕业论文(设计),取得相应的合格成绩,同时符合第三条第一款要求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一并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工作程序如下:

1.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将初审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院(系)所报材料进行复审,并起草学位资格审查报告,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由校学位办公室将评定结果在校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者,由学校或院(系)举行学士学位授予仪式,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章  学位授予申诉处理

第九条 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按下列程序申诉。

1.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示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之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向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调查核实申诉内容属实后,形成书面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学生申诉处理、调查核实处理进行复审,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复议结果反馈给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当面或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复议结果。


第六章  学位证书管理

第十条 陕西服装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证书的办理、发放及保管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发。若情况属实,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出具公函,可办理学士学位证明。


第七章  其 它

第十二条 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

第十三条 对于已获得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陕西服装工程学院[2015]100号文件关于印发《陕西服装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陕西服装工程学院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