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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服装工程学院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6-17  点击:[]


各处(室)、二级学院(部)、直属单位:

现将《陕西服装工程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陕西服装工程学院

                         2016年06月17日

陕西服装工程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项目管理,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建立高效顺畅的管理运行机制,根据国家科技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科研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科技项目申报、评审推荐、日常管理及经费审核;各院(部)负责本部门科研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组织本部门项目的筛选、论证、推荐、申报、组织实施及日常监督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经费使用和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  凡以“陕西服装工程学院”名义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统一纳入学校科研计划,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科研项目分类

第四条  科研项目按来源分为: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市(厅)级项目、校级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及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等。

按性质一般分为三类:

1. 纵向科研项目:国家、部(委)、省、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设立的科研项目。

2.横向科研项目:各类企业、事业、社会其他单位及个人委托研究、开发的项目。

3.校级科研项目: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

第五条  纵向项目申报程序:科研处收到项目设立单位申报文件后,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人依据申报指南、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经所在院(部)初审或初评后报科研处。科研处依据申报通知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者,推荐上报。实行限额申报的项目,由科研处依据申报指南、学科、专业、办学特色及学校建设发展需要分配申报指标,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优秀项目优先推荐上报。

第六条  横向项目由学校或项目负责人与委托单位具体协商,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后,由学校主管领导、项目负责人与委托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书。也可以受学校领导委托,由科研处代表学校与委托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书。校内其他部门无权对外签订横向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书。

第七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  项目评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集体决策。

 

第四章  项目开题、结题验收

第九条  项目开题

1.纵向项目:收到立项文件后,按下达部门要求及学校规定签订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经费到账后,由财务处建立经费卡(或经费本);

2.横向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提交详细的研究计划,与学校签订保证书或责任书,由财务处建立经费卡(或经费本)。

3.校级项目:项目启动文件下发后一周内,项目负责人到科研处签订项目合同书(责任书)后,由财务处建立经费卡(或经费本)。

第十条  项目结题与验收

1.结题验收基本程序: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需提供完整的结题、验收材料,并填写结题验收申请书,经所在院(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科研处收到结题验收申请后,依据下达部门要求、项目计划书、合同书、结题材料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依据下达部门要求、学校规定和取得成果大小决定结题验收形式,组织结题验收。结题验收可以采用会议评审、函审、报送结题报告等形式。

结题验收材料包括: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并附相关成果的原件、复印件、项目申请书、项目协议书(合同书)、中期检查报告(年度进展报告)等有关资料。应用技术研究项目还需提供经济效益报告。

2.经验收合格的项目由下达部门或科研处(校级项目)颁发结题验收证书。

3.对于研究水平高、专家评价优秀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科技成果奖。对于有培育潜力的项目,可优先推荐申报上一级项目或列入下一年度校级项目滚动支持,但不超过两个资助期。对于专家评价意见较差或未能通过结题、验收鉴定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二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4.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对承担各级项目所产生的科研成果在出版或发表时须标注“该项目编号和资助单位、资助项目类别”字样,否则该成果不能记为项目结题成果。

第十一条  所有项目必须按期结题,对于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结题时间前三个月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科研处审核。科研处在征得下达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结题只能申请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延期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延长期内不能申请新项目。对未取得研究成果,不按期结题,又不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并视完成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罚,引起法律纠纷的,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第五章  一般管理原则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要积极组织项目组成员及时开展工作,确保按期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每年12月底向所在院(部)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并附有关统计报表,经所在院(部)审查后报科研处。

第十三条  科研处根据项目下达部门、学校管理规定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要求,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年度检查或随机抽查。检查可采用现场查看、听取汇报、提供阶段总结等形式。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院(部)签署意见,报科研处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鼓励对研究内容进行创新提高,但对于涉及降低研究目标、改变研究内容、延长研究期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陈述理由,院(部)及科研处审核签署意见,报计划下达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十六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进展缓慢,不能按期完成研究任务,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科研处视情况暂缓报销项目经费,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者,中止项目计划,停止报账,收缴剩余经费,必要时追究项目负责人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因研究需要,需外出开展试验、调研、查阅资料及参加与本课题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要按学校规定办理出差审批手续,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凡未在科研处登记备案、统一管理的各类项目,学校不视为科研业绩,不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