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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服装工程学院学位证书管理办法

2016-04-15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士学位证书的管理,维护国家学位制度的严肃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学位证书的设计、印制、授予、发放、撤销等管理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由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具体办理。

第三条 学位证书由教务处组织专业人员设计,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位证书包括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专业名称、授予学位类别、授予单位名称、校长签章、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及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第四条 学位证书的印制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印制公司承担,由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和计财处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确定,在签订印制协议的同时签订保密协议。印制的学位证书,交保密室保存。

第五条 授予学位人员名单,依据《陕西服装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规定确定,由各二级学院(部)学位评审小组提出授予学位人员名单,报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审核汇总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打印学位证书,向学校党政办申请用印,并在党政办监督下用印。对打印错误或用印不规范的的学位证书,当场销毁。

第七条 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文件印发后,教务处制作陕西服装工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统计表、陕西服装工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名单、陕西服装工程学院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加盖学校公章、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章,经办人签字并进行存档。

第八条 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按照陕西省学位办规定时间,及时向陕西省学位办报送学士学位授予信息。

第九条 毕业时未取得学士学位证的学生申请补授学位,由学生本人向原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由二级学院汇总申请名单并对相应资格进行初审后报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复审后编制符合条件的补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同意,打印学士学位证书,发给学生。

第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或学业未达到要求者,学校不得发给学位证书;凡弄虚作假取得学位证书者,一经查实,教务处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并上报陕西省学位办。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证书由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发放,或者委托二级学院(部)发放。发放学位证书时,应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学生本人因故不能签领,委托他人领取时应当出具委托书和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由受委托人签字领取。

    第十二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得补发;经本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部)和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核实后,由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出具“学位证明书”,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负责解释。

 

                         陕西服装工程学院

                         2016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