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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服装工程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2021-10-09  点击:[]

陕西服装工程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秉公办事、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统筹兼顾;财务公开、科学理财;保证质量、协调发展;成本控制、效益考核;忠于职守,对校董会负责。

牢固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观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财务管理应以现金和实物资产管理为重点,管好用好资金,加快资金周转,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充分开发利用好现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达到高效低耗的目的。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发展资金,保证学校教学、科研需要;合理编制学校财务预算,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算、控制、核算、分析、考核、反映和监督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科学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正确处理与投资各方的财务关系。

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对事业活动中的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生均费用消耗定额,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产清查盘点。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财务人员

第四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日常工作接受校长领导,重大财务事项必须经学校董事会研究决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第五条 学校根据财务管理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财务机构,配备处长、会计、出纳,出纳和会计必须分设,不得兼任。财务处长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学校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纳入财务机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六条 财务处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算,集中管理学校的各种资金。学校不得在财务处之外设置同级或下级的财务机构。

第七条 财务处每月向校长汇报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收入、支出分析说明或财务预决算报告,接受董事会的监督。

第八条 严格执行会计工作规范,现金收、付款业务由会计负责原始凭证审核,填制现金收、付款凭证并经交款人或领款人在凭证上签字后,出纳方可办理。会计人员不得直接收、付现金,出纳人员不得填制现金收付款凭证。银行印鉴印章不能一人保管。严格印章管理及使用。

第九条 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校委会研究,经学校董事会批准后任命。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对财务人员的聘用 、解聘和任免提出建议,由校长聘用。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财务人员工作任务分配、考核、日常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十条 财务处是学校内部财务预算、调控、核算 、结算、监督、分析、考核等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学校所拥有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作为资本投入,对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合作办学单位无权对资产进行处置、抵押、担保。

第十二条 学校资产实行专人统一管理,报废由专人按程序到财务处统一办理。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制度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核算科目由财务处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各项应收款应及时清理回收,对因不可抗力发生的呆账、坏账损失,由职能部门会同财务处提出处理意见 ,填写呆账、坏账损失书面报告,经学校董事会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学校的结余回报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因教学需要,形成的教学设备和资产积累归学校所有。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按年度编制财务预算,结合年度考核指标,不断挖掘内部潜力,控制物耗和费用支出,加强经济核算,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预算编制原则。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不得进行赤字预算;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各项收入要尽量核实,对难以确认的收入不得高估,避免赤字隐患;支出预算必须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改造等建设性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进行,坚持审慎适度原则。

第十九条 预算编制方法。学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及实际收支情况,根据预算年度学校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

第二十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学校预算由财务处根据收支计划,会同职能部门提出预算方案,经校委会研究、董事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预算调整及执行。财务处负责对预算进行管理和控制,预算内10万元以上重大开支项目,须提交校委会研究、董事会决定。调整预算必须经校委会研究、董事会审定。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包括:教育事业费收入、科研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

一、教育事业费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办学收入等。

二、科研拨款或科研收入。指学校开展科技及其辅助活动所得的收入。科研经费拨款,是指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科研收入,指通过承接转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科技咨询活动所得的收入和其他科技收入。

三、财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从财政或教育主管部门取得的用于资助学校办学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二十三条 除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各项收入外,国家发放的奖助学金属于限定性资产;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书费不列入学校事业收入,应列入“代管款项”和“专用基金”核算,不得挪作它用。应按学年收取,按实列支,多退少补,并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项收入都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合法票据,确保及时足额收取,并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内部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禁止隐匿、截留、挪用学校收入。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出是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的耗费。学校的全部支出应当统一分类,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包括:

一、教育事业费支出:学校开展教育事业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更新费。

二、科研支出: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三、经营支出: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如:汇兑损益、投资亏损、财产损失、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材料报废、盘亏等、租金及其他杂项支出。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公历年作会计核算周期,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一级核算科目,根据学校实际需要设置明细核算科目。学校除按支出内容设置明细科目外,还应按专业系设置明细核算科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经营活动中,应根据收入与支出相匹配的原则,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二十八条 学校独立核算单位以及非独立核算单位在经营活动中耗费的学校资源,如水、电、材料 、人工等,应实行有偿使用原则并按实际使用数返还学校,收回的水、电、材料费等冲抵学校财务相应的支出费用。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在办理各项支出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支出原始凭证的审核,依据真实、有效、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办理各项手续。财务部门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其部门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更正和补充,确保支出核算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三十条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制定,校委会及董事会审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工作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三十一条 加强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加快资金周转,用好用活资金,明晰财务收支状况,杜绝白条抵库和资金体外循环,节俭办事,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十二条 出差借款按照差旅费报销标准、出差地点、预计天数进行预算,根据预算的金额预借,结账后多退少补。购买材料、办公用品等实物借款,金额符合银行转账结算的,原则上不支付现金,通过银行结算。必须按批准的用途、金额填写,差旅费标准按照学校规定执行(参见差旅费报销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 借款办结后30日内在财务部门报销,结清。属于个人原因逾期不结的,从本人工资中扣除,费用不予报销。报销程序参照学校会计报销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借款单据必须手续完备。《借款单》要有借款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校领导批准,否则不予支付。手续不完备支付的,由支付人负责。

第七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是将结余款项转到下一年继续使用。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含软件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第一类:房屋及建筑物;第二类:专用设备;第三类:一般设备;第四类:文物及陈列品;第五类:图书及声像资料;第六类:其他固定资产。

三、学校的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费:房屋及建筑物、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设备。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更新改造费: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维持费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前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等。

四、学校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当期其他收入或支出。

五、固定资产计提更新改造费的分类年限、计提办法以及计提的范围,可以参照国家对企业的规定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学校从成立之日起,四年内可以暂不计提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费。

六、学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对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予以处理,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入账,做到帐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程序在年终前及时处理,同时盘亏追究当事者责任。

七、为便于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正确核算办学成本,学校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固定资产折旧按照规定执行。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新增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从减少的次月起停计折旧。非正常性中断连续六个月以上不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不提折旧。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

一、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外购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的无形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转让取得的收入计入有关收入科目。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列入有关支出科目。

二、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合并中的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三、无形资产需要按年限摊销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

一、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一般只能在一个开户银行开设一个存款基本账户,不得多头开户。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当及时清查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和其他应收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二、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学校应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盘盈的存货应当按同类或类似的存货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计价入账;盘亏的存货,应当在查明原因后按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

一、学校可以利用事业基金中的未分配结余额从事对外投资行为。学校在从事对外投资行为时,必须慎重选择投资项目,对项目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学校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经校委会研究、董事会审定。

二、对外投资是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一年以上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三、学校以实物及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保监会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事业基金;学校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利息,计入其他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交所得税。

四、学校收回的对外投资与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事业基金;以购买债券方式对外投资的,在购买日计入事业基金;以购买股票方式对外投资的,实际支付款项中包含已宣告发放股利的,将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作为投资。

第四十四条 学校在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的资产。学校原则上不为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学校因校舍建设,以校产担保或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须经学校董事会批准。

第九章 限定性净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限定性净资产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十六条 学校限定性净资产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资产规模。

第四十七条 限定性净资产包括:

一、 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到的各类学生奖贷金及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二、财政专项资金,学校按照规定收到的具有指定用途的财政项目资金,用于学校教学经营管理的专门建设项目。

三、专项资产,指学校利用收到的具有指定用途的财政专项资金购买设备等形成的固定资产。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四十八条 学校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九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用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校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五十条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类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一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二条 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三条 成本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成本、科研成本、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

一、教育成本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科研成本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管理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学校院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手续费等。

四、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济困助学支出等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六条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书面文件。财务处按照管理权限向校长、董事会成员及各有关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对外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对内含上述报表和内部管理需要的内部管理、控制的报表。

第五十七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使用、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学校为自身发展向银行提供的资产抵押或经济担保、未决诉讼等事项,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五十八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按照举办者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投资者投入资金变动情况、学校办学积累增减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预算收支完成率、资产负债率、生均费用(或成本)增减、现金流量变动情况等。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九条 财务监督是指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各级各类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使财务工作有序进行的过程。学校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以及社会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一条 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十二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为所管辖范围内财务活动的经济责任人,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单位所发生的财务活动负有领导与监督责任。

第六十三条 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对全校财经活动监管。财务处及审计处对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的财务收支,还应自觉接受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十四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六条 学校按照章程规定撤消、合并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七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 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处理办法,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八条 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机构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等,计入清算费用,由学校现有财产优先支付。清算期间发生的盘盈或者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收入或者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六十九条 学校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三、申请方的无形资产占用补偿费。

四、尚未偿付的债务。

在同一顺序内不足清偿的,按照比例清偿。

第七十条 清算终了,学校的清算净收益,按照合作各方出资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七十一条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报告并出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一并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