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服装工程学院财务收支审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 完善学校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规范财务收支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陕西服装工程学院章程》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财务收支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核算和审批, 坚持权利和责任对 等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学校财务收支实行“收支两条线”原 则,先批后办、预算控制、严格审批、报销列账。
第三条 学校财务支付采取分级审批。
第二章 财务收支审批机构与审批权限
第四条 重要事项由学校董事会会议审批:
( 一) 学校财务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
(二)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结余分配方案;
(三)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等相关事项;
(四) 单项开支超预算 10%以上的事项;
(五) 根据学校章程需经董事会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经学校董事会批准的预算在实施过程中,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长审批:
( 一) 招生广告费、招生奖励费;基建支出;
(二) 董事会、监事会日常零星费用支出;
(三) 学校财产损失、资产报废及赔款支出;
(四) 单价 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采购、基建维修或日常维修支出和专项经费支出(含校内专项、财政专项);
(五) 单项开支超预算 5%以上 10% (含 10%)以下的事项;
(六)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项目, 由董事长签字。
第六条 经董事会批准的预算在实施过程中, 下列事项须经校长审批:
( 一) 资产报废及赔款支出;招生奖励费、招待费、劳务费; 国拨资金支出;
(二) 单项支出在 5 万元以上的资金支出;
(三) 学校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课时费、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节日补助、奖金及社会保险费等;
(四) 学校副校级领导的各项费用开支及因公借支;
(五) 单项5 万元(含 5 万元) 以上的赞助、捐赠支出;
(六) 单项开支超预算 5%(含 5%)以下的事项。
第七条 经董事会批准的预算,副校级领导经校长授权按业务分管范围行使下列审批权 限:
( 一) 预算内单项固定资产维修、实验室设备维修及设备配件在 1 万元(含 1万元) 以上的资金支出。
(二) 分管单位中层管理人员的各项费用开支及因公借支。
第八条 经董事会批准的预算,各部门负责人经校长授权按业务分管范围行使下列审批 权限:
( 一) 金额在3000 元(含 3000 元)以下的纵向科研费, 金额在 3000 元(含 3000 元) 以下的教学业务费;
(二) 预算内单批次金额在 3000 元(含3000 元) 以下的宣传费;
(三 ) 单次金额在 3000 元(含 3000 元)以下的车辆费费。
第九条 按国家税法规定正常支付的有关税收支出,按贷款合同规定归还的贷款, 以及 每月向银行支付的利息、手续费用等,由财务处长审核签字后支付。
第十条 预算内的工会经费开支由学校工会主席审批。学校各类基金项目经费开支由项 目负责人审批后经项目负责单位签字后,报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专项经费支出由经费 主管部门签字后,按相关流程报销。
第十一条 学校各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制定,必须经学校批准后执行,其中需上报 物价部门的项目,待其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实施。各部门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务部门。
第十二条 校长外出或因故不能履行审批职责时,由其授权的副校级领导在其授权范围内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各级领导、部门负责人因超出职权范围行使权力, 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三章 财务收支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预算批准
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将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下达给各部门,各部门必须严格在部门预 算范围内开支; 超预算的开支按有关权限报批审查,预算未经批准,财务部门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 财务审核
学校所有费用开支及资金支付必须经学校财务处长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及支付。
第十六条 财务收支报销程序
(一) 经办人或报销人填写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等;
(二) 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
(三) 相关财务会计审核签字;
(四) 财务处长审核签字;
(五) 超出部门负责人审批权限的, 报主管校级领导或校长、董事长审批签字;
(六) 相关会计制作会计凭证;
(七) 会计主管对会计凭证进行审核盖章;
(八) 交由出纳付款。
第十七条 相关报销规定
( 一) 日常费用报销规定:按照财务收支的规定程序报销。
(二) 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及低值易耗品报销规定:填写费用报销单, 附购货发票及入 库单, 并由经手人、验收人分别签字后按照规定程序报销。
(三) 固定资产购置报销规定:经办人必须到资产管理人员处办理相关手续,然后按照 规定程序报销。
(四) 差旅费报销规定:学校教职员工出差按照学校《陕西国际商贸学校差旅费管理规 定》执行。预借差费原则上以不得超过出差天数所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 出差返回后 15 日内, 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销。
(五) 购买业务书籍报销规定:首先在使用部门进行登记,经部门领导和保管人员签字 后,再报学校图书馆登记签字后由经办人按规定程序报销。
(六) 培训费报销规定: 教职员工培训, 应由主管副院长批准同意,人力资源部门签字 备案。培训合格,按规定程序报销培训费用。
(七) 业务招待费报销规定:专项业务招待、礼品费用, 必须由院长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个人因公业务临时借款规定: 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办理借款单;个人借款按照“一事一清”的原则,前次借款没有按规定时间清理的,原则上不能再借。
第十九条 原挂账应付款的付款程序
经办人持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的质保金兑付报告和验收报告, 职能处室负责人签字后, 交财务处相关会计审核,然后经财务处长审核签字后,原挂账应付账款 15000 元以下直接付 款, 15000 元以上须主管校领导签字方可付款。第四章 财务收支审批及审核内容
第二十条 财务收支审批及审核内容:
( 一) 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务预算或合同规定;
(二) 财务收支是否符合《会计法》、有关法规和学校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 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
(四) 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内容是否完整、数字书写是否清晰、准确;
(五) 购物单据是否有验收人签字;
(六) 相关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第五章 财务收支审批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务收支必须合法、合规、合理、真实;原始凭证及相关凭证必须手续齐 全。对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和制度的各项收支,以及手续不全、数字不正确 、虚假或不合 理的支出, 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收支审批人对所审批的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未按规定履 行审批程序的财务收支, 财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严禁以无效票据列支费用。凭证、票据不合法、缺少印章等, 视同无效票 据处理。对因换发票而增加的税款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经报销的各项财务收支,财务部门审核后认为其不符合国家统一的财政、 财务、会计制度及学校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 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及时 报告有关领导, 请求处理。既不制止和纠正又不报告的,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收入、违规私分的, 一经发现,将提请领导对直接当事 人处于罚款并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报销时间
每周一、三、五为学校的费用报销时间, 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此前此类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