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服装工程学院经济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 教财[2000]14 号文件精神,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校内财经秩序,保障学校权益和资产完整, 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 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建立经济责任制度。
第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三条 建立校、院(部、处) 两级经济责任制度,以岗定责,责、权、利结合。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在经济活动中必须按规定行使权力,履行责任。学校将把各级经济责任人抓 财经工作的实绩作为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根据国家的财经法规, 建立健全学校内部会计监督机制和内控制度,坚持各级 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加强纪检、监察和审计的监督作用,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 理。
第二章 学校各级领导及财会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 经济责任制的总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一级管好一级,逐级落实经济责任
第六条 责任划分
(一) 校长对全校的经济工作负责。
(二) 其他校领导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经济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三) 财务处长对学校财务机构的管理和财务工作负责。财会人员对自己从事岗位的工 作负责。
(四) 各单位、行政职能部门正职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经济工作负责。
(五) 各部门、单位行政副职协助正职,在正职授权范围内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经济 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六) 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以及资产、设备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资产、设备的安全、 完好负责。
第七条 各级领导应承担的共同责任
(一) 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财经政策法规, 掌握财务管理知识,执行学校的财经政策 规定和财务制度。
(二) 严格执行学校的综合财务预算,确保学校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对学校确定的预算收支指标应严格执行, 如期完成。
(三)对本部门经济活动承担领导责任,对本部门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四) 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下属违规处理财务事项。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规定行为的相关人员打击报复。
(五) 积极配合,自觉接受内外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检 查和监督。
第八条 各级领导与财会人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一) 校长
校长对学校财务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财务工作秩序、财务状况、财务预决算等工作负责, 明确校内各级领导在财务收支管理工作中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议 讨论并决定学校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严格预算管理, 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严格按照决策程序, 慎重、有效、合法地安排重大 支出项目和对外投资、借贷款等重大事项,保证学校权益和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二) 其他校领导
对分管部门的各类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使用效益负责。
负责审定分管部门资金正常运作的预算指标申报数。监督分管部门的资金使用,厉行节 约,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完成预算计划。
按照学校的总体规划,审定分管范围内专项的立项,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 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应亲自参加分管工作中重大经济事项的讨论和决策,对涉及全面性的问题应拿出主导性意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分管审计、监察的校领导应督促审计、监察部门对各类违反财经政策和纪律的问题提出 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 财务处处长
严格执行,监督落实《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 执 行学校各项财务制度。
负责依法组织建立学校会计核算体系,组织各项会计业务,保证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 实性、完整性、可行性。
负责全校经济活动的计划,组织预算编制与落实, 监督预算的执行。
负责建立和完善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财经规章制度体系。
检查和监督校内二级单位的经费使用,及时向校领导提供财务信息,汇报学校财政状况 和财务重大事项,为学校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四) 各部门、单位领导
各部门、单位领导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财经工作,严格执行学校计划,完成预算内涉及的各类收入, 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各类收入, 依照学校有关分配政策在 财务处进行结算,不得将资金以任何名义存入银行或其他单位,不得设立账外账,不得设立 小金库。重大财经事项必须向财务处通报,并向校领导请示报告, 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 财会人员
财会人员须熟悉财会法规,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具备会计核算的能力, 依照法律和制度 规定办理各类会计事项, 尽职尽责地履行自己所在岗位的工作职责。
(六) 科研项目负责人
科研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科技、财务规定和制度, 按相关财务规 定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并按要求办理报销手续。应保证合同、票据的合法、真实、有效, 保 证科研项目的按时完成。
第三章 学校重大项目的经济责任
第九条 学校预算的编制
(一) 学校领导应明确学校在新学年中的发展目标、任务和要求
财务处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任务,提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校长对各类维持与发展 项目提出轻重缓急顺序及项目强度指导性意见。财务处在征求其他校领导和相关部门意见 后,提交预算草案。
(二) 学校预算的审查
学校领导预审预算草案,并对其误算及重大漏项等提出修改意见,再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查、修定。经校长办公会通过的预算报学校董事会审批,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三) 学校预算的执行
学校各级领导、各单位应在预算内安排工作,保证预算全面贯彻,以维护预算的严肃性。财务处要做好预算执行中的各项指标的分解,分步下达工作,并对预算执行及时提交情况报告。
(四) 学校决算的编报
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布置和预算实际执行情况,按时编报年终决算。决算经 董事会审议,由校长签署后方可报出。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
(一) 项目的立项论证
基建项目立项由学校董事会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财力讨论决定,须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 立项。会前由基建部门对需要新建的工程项目,组织有关专家对选址、工程要求、预期目的、 工程概算等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
(二) 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及审批权限
凡立项批准后的所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均须按规定办理招标、投标及议标手续。校招投标小组应由公司相关部门、审计、财务处、基建处等部门人员参加。基建处要严格执行校招投标小组的决定,按决议要求, 依照公正合理、条款完备、疏而不漏的合同进行管理, 确保 工程质量。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后,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按合同所列条款履行职责。
(三) 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由于种种原因需技术变更时,基建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工程 变更的原因、变更的工程量、需要增减的经费等详细情况提交书面报告,由基建处负责人、监理、预决算人员签字并经审计部门预审后,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未超过工程预算的变更,按基建的有关规定执行。所有工程变更由基建部门做好相应的基本建设调整计划,按规定上报备案。
(四) 工程竣工决算、经费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后,基建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及时做好工程决算,报送审计部门予以审计,并做好资料存档等工作。一般应在半年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需报校长批准, 可在一年内完成。完成后,凭竣工决算资料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凡施工过程中按合同规定需支付的 工程款,应由监理及项目负责人、基建处负责人均签字后送校长批准, 财务部门按程序审核 后付款。财务部门对基建工程的付款额度在决算前应控制在全部工程款的 80%以内,将 15% 待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签发后再予支付,另 5%作为尾款,以备保修期内的质量监控之用。
第四章 学校资产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对外经营服务等顺利进行的物资保证基础,校 内各部门应贯彻财物并重的原则,切忌重财轻物。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 合理配置, 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学校的资产, 各部门要切 实加强领导,确保学校资产的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严格物资采购计划及审批。为确保物资采购计划及审批制度的正常执行,各 部门必须制定相应的需求计划,进行项目论证。根据计划报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立项,经可行 性调研、论证、落实经费后执行。
第十三条 严格实行物资出入库。所购物资到货后, 必须由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共 同组织对其所购物资进行验收,逐一造册登记, 并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建立相应的资产档案。 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十四条 报废资产的处置必须实行专家论证。对确认的资产报废,首先应由资产所在 部门填写报废申请报告, 报资产管理部门,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证。经验证确需 报废的,按程序审批后方能处置。资产处置后,残值进学校修购基金。财务处根据资产管理 部门注销相关资产的通知,进行固定资产、固定资金减少的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为确保资产的完整、安全,校内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对所在部门的资产完整、 安全和保值承担主要责任。各院、部、处应在本单位指定一位领导负责资产工作, 并指定专 人负责本单位资产。学校的相关部门要对校内资产及时清理、核对、盘点,各部门应予配合, 要做到账物相符。对于盘点中的盈亏资产应查明原因, 分清责任, 及时处理, 以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避免闲置、重复购置和浪费现象。对造成资产浪费的有关责任人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陕西服装工程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