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保证就业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就业原则
1、坚持“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原则。由毕业生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
2、坚持竟争择业的原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实施竞争择业。
3、坚持学校帮助就业的原则。学校对学生进行就业创业教育,加强就业指导。根据本入申请,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和二级学院积极开拓就业市场,联系提供就业岗位,帮助毕业生就业。
4、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业协议或就业劳动合同经签订后,不能随意违约。
二、就业推荐报名
1、毕业生有自由选择申请推荐和自谋职业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
2、自愿申请学校推荐的毕业生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申请书》和按规定办理报名手续后即取得被推蒋的资格。
3、就业指导中心为每位毕业生准备《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生对表中自己填写的内容必须保证真实有效,如弄虚作假,推荐表作废并不再办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学生管理部门予以处分。
4、推荐表中的成绩及评价等内容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填写并对真实性负责。
三、就业推荐
1、推荐过程坚持面向全体毕业生,不搞特殊化。
2、推荐方式一般分为大型招聘会、专场招聘会和网络推荐三种方式。
3、公开发布就业信息,注明推荐方式。
4、毕业生按自己的意愿选择就业单位并以书面方式报名。
5、学校举办大型招聘会,毕业生可自愿自行到场与用人单位治谈,实行双向选择。
6、学校举办专场招聘会,报名的毕业生按用人单位要求的方式或办法参加招聘。
7、经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即表示推荐成功。
8、毕业生参加招聘会时不接受用人单位录用的,其推荐资格不受影响,可以继续报名参加推荐,直至推荐成功。
9、参加网络推荐的毕业生应事先仔细了解企业情况后再报名,如被录用,即表示推荐成功,不得反悔。
四、签约与违约
1、经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毕业生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国家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其余两方各赔偿1000元的违约金。违约和违约金的赔偿与学校推荐无关。
3、毕业生提出违约的,须征得原签约单位的谅解和同意(并附书面材料),并经学校审核同意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向学校交纳违约金后,方可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4、用人单位违约,毕业生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追究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可以根据情况向毕业生提供适当的帮助。
5、违约金的追索由权利人自行依法实施。
6、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必须在五日内将就业协议书送至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登记。不按时办理的,责任自负。
7、毕业生在毕业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上岗(顶岗实习)后,因故离职返校,二次择业者需持用人单位证明,否则,学校不子再次推荐。
五、报到与户籍管理
1、已签约的毕业生,学院按《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所载明的派遣单位编制和上报就业方案。
2、毕业生应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7月份)到学院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按时到用人的单位报到。
3、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按规定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人事部门报到。
4、由于毕业生自己的原因确需更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需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递交申请书,写明原因,就业中心按程序予以办理。
5、来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可根据毕业生个人的意愿,将其户口和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保留在学院,待其落实工作单位后迁住所在单位,户口和档案在学校保留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两年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一律迁回原户籍所在地。
6、需要把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并与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户籍管理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没有与学校有关部门签订协议的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一律迁回原户籍所在地。
7、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户口和档案学校不予保留
六、其它规定
1、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毕业生不得以“专升本”为由不到签约单位就业,若征得签约单位同意(附书面材料),可按违约处理后再办理其它手续。
2、毕业离校时未完成学业,需继续参加考试以取得毕业证的毕业生,本人应征得用人单位的谅解,否则因延误报到时间而被用人单位拒收的,责任自负。
3、因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如已签约,责任自负
4、本办法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