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组织大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为了更好地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也是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使大学生更好地接触社会、了解社会、适应社会,既有利于增强学生的劳动观念,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自主精神及良好的道德情操。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院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规定以及《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资[2007]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学校将秉承"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坚持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应严格区分勤工助学和经商活动的不同性质,要自觉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意识,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要首先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然后再考虑其他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这部分学生的关心和照顾。勤工助学活动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使勤工助学真正惠及到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录取的有正式学籍的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 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应协助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为切实加强对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校学生处,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1.制定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相关制度和具体实施意见。
2.负责统一组织全校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并协调领导好全校的勤工助学活动。
3.负责勤工助学用工计划及岗位设置的审批。
4.负责推荐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岗位及活动,并定期了解学生工作情况及用人单位反馈意见。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使用、增值及学生勤工助学补助的审批发放等工作。
6.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7.开展其他与勤工助学相关的工作。
8.会同各学院组织开展勤工助学的安全、法制等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 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任何学生及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活动,不得在校园范围内从事带有商业性质的宣传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从事任何勤工助学活动,一般只限于假期,此前须向所在各学院书面报告从事勤工助学的地点、单位、时间和工种,出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勤工助学协议,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确保自身安全,不得损害学校形象。
第三章 学生勤工助学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第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要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确保不致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勤工助学的内容及范围:
1.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研、发明制作、培训等工作;
2.担任家庭教师;
3.参与学生宿舍、图书馆、教室、食堂及校园环境、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等工作;
4.旨在培养学生劳动观念、增强服务意识的帮厨、学生宿舍安全值勤、宿舍维护、搬运课桌凳、植树除草、校园绿化、校园卫生清扫等适合学生的服务性劳动及其它劳动等。
第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要维护学校和集体的荣誉,要自尊自重,诚实劳动,不能影响正常的教学、学习、集体活动及生活秩序等。违反者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并视情节及态度给予行政纪律的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不能成为经营者或者经营承包者,不准在各种娱乐场所从事不健康的接待服务活动,严禁学生个人或私人小团体在校内外进行各种非法商业活动,大学生严禁参加传销活动,绝不允许冒用学校或勤工助学的名义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以上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严重者将给予行政处分或移送有关法律部门,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在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有特长者优先。
第十六条 学生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严重者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人部门要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能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要注意安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未在各学院履行备案手续私自外出打工的,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表现可计入学生综合测评之内,以便全面反映学生情况。
第四章 勤工助学的方式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工作采取两种方式开展,即设常岗、打临工。
第二十一条 设常岗是指设立长期的较为稳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常岗以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以及各项公益性劳动为主要内容。岗位可大致分为实验室、资料室、办公室、保洁员、勤杂工等。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数目应根据实际需要并参考特困生人数而定。
第二十二条 打临工是从事临时性的短期工作。临工机会可由校内外各单位提供,提供单位要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书面提出组织学生打临工的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工作性质、时间、地点、要求学生的人数、条件及具体联系人等,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临工不能是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或专业的劳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勤工助学上岗程序
第二十五条 凡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应于开学初将用工计划及岗位设置报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便统一安排。
第二十六条 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个人申请书,经审验合格后,填写勤工助学登记表,然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工计划及岗位设置情况推荐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上岗之前,一般应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教育,在确保安全的同时,帮助学生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七章 勤工助学的经费来源、管理及劳务报酬的发放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划拨一定经费,作为保障勤工助学活动正常开展的专项基金,逐步在校内外建立大学生勤工助学基地,创造条件使勤工助学基金能够滚动发展。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的勤工助学经费专款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九条 校内有条件开展勤工助学的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吸收一定数量的大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并从自身的管理费用和专项经费中按规定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不足部分由学校勤工助学基金给予补足。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学校规定的公益劳动是学生应尽的义务,不属于勤工助学范畴。学生干部在自己应尽的义务及职责范围内从事“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青年志愿者的活动不属于勤工助学范畴,但学校可根据这部分学生的实际表现和贡献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