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党中央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帮助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安心完成学业,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2000年第0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1、陕西服装工程学院全日制三年制高职四年制本科学生;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8周岁的学生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规行为;
4、学习刻苦,学习成绩合格(含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能够正常顺利完成学业;
5、家庭经济收入低,在我校就读期间所获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杂费、基本生活费);
6、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严格履行还贷义务;
7、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期限及利率
1、贷款金额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
2、贷款期限由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贷款一般不超过八年,是否延期可与经办银行商定。如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升造学习,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的本、息在继续学习毕业后四年内还清。
3、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由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在校期间学生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校承担。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手续
1、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必须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贷款学生向辅导员(班主任)提交申请时应同时递交以下材料;
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书面同意贷款的证明);
②家庭所在村(街道办)、乡(镇、居委会)、县(区)教育部门出具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三级证明;
③经办银行所需的其他材料。
3、先由各辅导员(班主任)收集上述材料,并对贷款学生的情况按困难和表现情况进行排队,初步确定申贷规模,报各二级学院审核,各二级学院审核后,建立贷款学生数据库档案,同时编制书面和电子文件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各二级学院的名单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贷款学生统计情况,联系经办银行,启动助学贷款,综合平衡贷款指标。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贷款指标确定贷款学生名单,并在银行指导下组织学生按要求填写《陕西服装工程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和《学生学习和品德情况证明》。各辅导员(班主任)要认真核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身份证、学生证、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填写是否正确,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在审核完毕后需在审批表辅导员意见一栏中按要求填写。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贷款学生名单和有关材料交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交经办银行。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获得批准的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署贷款合同和借款借据。学生原则上只签一次合同,借款借据每年签一次。
7、银行发放贷款,其中学费贷款统一划到学校账户上,用以冲抵学费,生活费贷款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四、国家助学贷款的变更和归还手续
1、国家助学贷款只能用于支付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贷款学生如有以下情形,将被终止贷款,已获得的贷款将予以追回。违纪者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①贷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正确使用贷款而超前消费的(如利用贷款购买手机、用来抽烟、酗酒等);
②贷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③贷款学生谎报家庭实际收入,或采取其他手段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④贷款学生中途退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的;因学习不认真、不刻苦造成学业成绩差,出现留级或累计三门次考试成绩不及格的;
⑤贷款学生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2、贷款学生出现休学、停学等学籍异动情况,由学校通知银行停发贷款。
3、贷款学生毕业时须与经办银行签署还款协议,由学校向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就业去向和联系。贷款学生承诺与学校和银行按协议归还贷款本息,并保持联系。学校可根据情况采取措施促使贷款学生归还贷款。
五、对于不履行合同义务和故意拖欠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学生,学校和银行将向网络、新闻媒体公布名单,并保留用法律手段追缴的权利。
六、各学院对贷款学生开展思想、人格、道德、信誉等专项教育,开设信誉教育课,所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参加相关的教育活动并考试过关。
七、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八、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各学院建立贷款学生数据库,设计并使用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软件,利用网络管理体系为银行和贷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的动态查询服务。各学院要将贷款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加强日常管理,并进行跟踪调查,定期考察其学习、生活、综合素质情况。班主任按要求及时向所在学校或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品德操行和学习情况、学籍异动和其他引起贷款变更的情况。
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专门负责按银行与学校的协议保持与银行的联系和沟通,建立定期会晤制度,定期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报告学校助学贷款的情况并及时向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异常情况。
十、学校将向从事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奖励民主给予荣誉奖励的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额度部超过实际落实贷款金额的千分之五。
十一、对于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因不负责,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恶劣情况的工作人员,将根据责任大小予以追究。
十二、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