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适用于奖励资助我校计划内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者;
5.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同等条件下,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优先评选。
第五条 凡当年被评为国家、省、市级先进个人以及校级先进个人的学生优先申报。
第六条 申请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受到处分或通报批评以及有违规违纪记录者;
2.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有不及格者;
3.无故未按时报到注册者;
4.入学前受到任何处分者;
5.留级或降级后的第一学年;
6.一学年累计旷课10节以上;请假累计10天以上者;病假累计15天以上者;
7.生活奢侈,使用高档消费品者;
8.休学期间。
第七条 各学院应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建立相应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或评议细则,并根据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学习成绩、实践能力、家庭经济状况、遵守校纪校规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每年9月20日前,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班级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后,经辅导员签名,连同有关材料交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议。组长签字后,将推荐名单和申请人填写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于规定时间内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最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拟获奖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后的名单在限额内等额评审后,将评审获奖学生初选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批复同意发放后,学校统一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请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