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校园,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法规及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本科生和专科(高职)生。
第三条 学生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学生应当遵守的社会公德或学术道德,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侵犯他人权利,都视为违纪行为。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学生,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对学生违纪处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思想。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生违犯校规校纪,应视其性质、情节的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等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认错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实施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三)故意隐瞒、歪曲事实,串供或作伪证,妨碍调查取证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五)已受到过纪律处分重复违纪的;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
(七)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行为的策划者、组织者、骨干分子;
(八)酒后滋事的;
(九)或违反被规定两款以上的;
(十)其他应予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轻处分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二)能及时承认错误、悔过,主动消除或减轻违纪后果的;
(三)主动配合调查、主动检举揭发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
(四)被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的;
(五)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违纪活动,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六)无主观故意,纯属过失和意外的;
(七)属于见义勇为、正当防卫、好人好事、志愿服务等性质的;
(八)因精神疾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纪的;
(九)属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因素的;
(十)其他经认定可减轻处分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学生受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学生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未执行部分累加新处分期。累加后处分期最长不超过18个月。
第十条 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附加下列限制:
(一)取消相关荣誉、称号、奖励的评选资格,或视情况予以撤销或追回。
(二)享受奖助学金的学生,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奖、助学金发放。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的本科学生,毕业前未解除处分者,暂缓授予相应的学位。
(四)担任各级各类学生干部的,予以免职或建议辞职。
第十一条 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算。
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良好,无其它违纪行为,留校察看期满后可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或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同时违反多项规定者,分别裁定,再和并执行处分,合并执行的处分应不低于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中最重的处分。
第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离开学校。若对处分有异议的,在申诉期间可暂缓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检讨悔过(改正错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不良影响)。被所在学院两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凡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组织、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非法集会、游行、静坐、罢课、示威等,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公开发表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分裂祖国、破坏祖国统一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经教育仍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能较好改正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三)制作、印刷、书写、张贴、散发有损安定团结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图片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出版物,或有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组织、参与邪教、非法迷信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组织、参与非法传销活动,教唆、诱骗他人违法、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情节较轻且认错态度较好的,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一)无理取闹,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学校集会、报告、演出等集体活动或课堂、食堂、浴室、宿舍等公共场所不讲公德、不守纪律、起哄闹事、掷砸物品、滋事扰乱秩序,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破坏公共财产和公共设施,除按有关规定处以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破坏绿化、环境卫生,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带入公共场所的物品进入校园,违章用电、用火和危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反校园、教室、公寓等管理规定随意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商品广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建筑物、文物古迹、公用设施及校园、教室、公寓等内乱涂、乱画、乱写、乱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酗酒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公开散布、捏造诽谤学校的言论,扰乱校园秩序,影响学校发展的,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学生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不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一学期内旷课或擅自离校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
(一)1-9学时且态度不好者及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两次或两次以上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且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开学报到、实习结束、休学期满、请假期满等无故未按时返校者,均视为旷课。学生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授课时数超过6学时的,按实际课时计算。凡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或不请假者,视同旷课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学校考试管理的违纪、作弊行为者,按《陕西服装工程学院考试管理及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纠集校外人员打人或有意动用器械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策划聚众斗殴,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主谋、主要参与者及其他情节极为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一般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对于斗殴致人受伤者,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均应按有关规定,负担对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行为失信,或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财物者:
(一)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等涉及自身或他人利益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在各类比赛、竞赛中有欺骗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毕业论文、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不当署名等学术行为不端的以及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窃初犯者,价值在500元以下,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他人财物者,以盗窃行为论处,加重处罚,直至开除学籍;
(五)有支付能力的欠费者,经督促仍不履行缴费义务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私刻、偷盖公章、伪造证件,涂改或伪造成绩单、签字、印鉴等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权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制作、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邪教思想、反动言论或淫秽内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使用非法手段窃取他人口令、密码、IP地址或邮件地址,盗用他人账号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利用网络捏造事实,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造谣、传谣,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有关规定,私自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乱发帖子,诋毁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生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学生公寓、集体宿舍非法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有窥视、偷拍、滋扰、散布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观看、传阅或制作淫秽色情视频、图片和刊物等信息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衣冠不整,言语粗俗,行为不雅,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兼职、勤工俭学等工作中从事与大学生身份不符活动,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不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浪费粮食、水电及其他物品,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不自觉排队、霸占公共资源、利用公共资源谋取私利等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其他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组织参与赌博或提供赌博器具、场地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现场观看或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聚众赌博或多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赌博器具、场地或容留他人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
(一)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侵犯他人利益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伪造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撕剪学校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书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遵守公寓管理制度和宿舍公约。违者除给予以下相应纪律处分外,按规定承担相关经济赔偿: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或在校外长期住宿者,给与记过及以上处分;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对在异性宿舍留宿或在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未经批准无故晚归者,给予警告处分;对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危化品,焚烧物品或制造火源者,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违反规定造成火险、火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存放或使用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学校明令禁止的大功率电器或者私拉乱接电源者,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故意损毁学生公寓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照价赔偿;
(七)对不履行宿舍内公共卫生义务,不讲究卫生,违反作息制度,扰乱宿舍公共秩序,干扰他人学习生活,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八)对擅自出租、出借、调换宿舍床位或留宿宿舍以外人员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对在学生宿舍内饲养或收留猫、狗、鼠、蛇等宠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程序和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处为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具体协调、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给予学生的违纪处分必须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手续完备。
(一)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应进行认真的调查取证;
(二)违纪处分应有违纪学生的书面检查,如果违纪者拒不写出书面检查,可根据事实、证据确认以后给予纪律处分;
(三)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分意见,上报学生处;
(四)处分建议部门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在被告知将被纪律处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研究决定。处分决定报学生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批决定;
(三)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附本人材料,报学生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对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违纪学生由宿舍管理部门根据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所在学院,按本条前述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五)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请保卫部门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处理;
(六)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召集学生所在学院的学生工作负责人,按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再由有关学院按照处理意见提出处分
意见,按规定程序呈报处理;
(七)特殊情况可由学生处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八)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校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各单位上报的学生违纪处理意见按学生处下发的格式统一规范。学生的处分决定书一律由学校统一按规定程序签发、印制。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可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文件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给学生本人;一份存入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校备案。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决定接收单上签字,无法送达的,在校内予以公示。对于开除学籍处分的,在规定期限既无法送达,又拒不办理相关手续的,以一定方式予以公告。学生拒绝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签字证明。学院在收到学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可按照以下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一)学生在处分期间,积极悔过,没有新的违纪行为,表现良好的,受处分时限到期后一月内,学生可申请解除处分,超过期限将不再受理;
(二)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附班级评议材料,按批准处分的程序,警告、严重警告经本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学院会议研究予以解除。记过以上报学生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批。
(三)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及解除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的存入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三条 下列情况的学生违纪处分,不予解除:
(一)凡因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或
流氓、盗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受到处分的;
(二)凡因考试作弊而受到违纪处分的;
(三)受处分后不足六个月就毕业离校的学生;
(四)凡解除处分后,又重新发生违纪行为者;
(五)因使用违章电器等重大危害公寓安全受到违纪处分的,原则上不予解除;毕业前确实表现良好的,可予以解除。
第五章 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四条 为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认为学院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请,学校应受理学生申诉申请、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宜。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诉申请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如果原处理、处分部门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暂停执行的,可以决定暂停执行,暂停执行时间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视申诉处理情况决定。
学生申诉按照《陕西服装工程学院学生申诉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所涉及的“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涉及的“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规定与本规定内容有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