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服装工程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物资采购管理,规范物资设备采购行为,增强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监督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物资采购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物资采购,为全校所有部门使用学校资金采购的单件或批量物资设备。
第三条 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立项报告执行。
第四条 学校成立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组,负责全校物资、设备、器材统一采购工作。各部门应确定主管物资采购工作负责人和经办人,负责本部门的物资采购工作,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资设备采购应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力争做到质优价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效率。
第二章 物资采购组织形式
第六条 物资设备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部门“自行采购”。
第七条 集中采购。是指由学校组织实施的、原则单件价值在20000元以上的采购活动。
第八条 部门自行采购。是指单件或批量价值在20000元以下,由各部门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或者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提出、并经学校批准的由部门网购或组织的采购活动。
第三章 集中采购实施
第九条 学校集中采购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二)竞争性谈判;
(三)单一来源采购;
(四)询价;
(五)学校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条 学校分管后勤校领导兼采购小组组长,采购小组由申购部门、后勤处、财务处、审计处及相关专家等组成,后勤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的资产管理,并同时担任采购小组秘书,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物资设备采购招标、谈判、询价和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范围:单件或批量超过5万元人民币(含)的物资设备均要通过招标采购方式进行。其他的可通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符合招标采购范围,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采购的,申购单位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校长同意后,经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采用下列采购方式。
(一)有下列情况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由采购小组按《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程序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组织相关人员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
1.招标公告发布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的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功;
2.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
3.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4.无法预算采购价格总额的;
5.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属于招标采购的范围,但具有标准价格或价格弹性不大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或者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询价采购小组应向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并让其报价。
(三)属于招标采购的范围,但有下列情况的单台或批量采购的物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在遵循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1.招标失败且重新招标未能成功的;
2.采购标的来源单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3.研究、实验或开发合同;
4.重复合同;
6.设计竞赛;
7.紧急需求的采购;
8.属于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9.预先已说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采购的;
10.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申购与审批
第十三条 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组织的采购,各部门在采购前均需提出采购申请,附部门预算、申购清单、单价及总额。(可自行采购的材料除外),贵重仪器设备采购须附《陕西服装工程学校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学校集中采购的申购申请经部门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报送采购小组,作为执行购置计划的依据。属学校集中采购的物资设备如需申请自行采购,必须附自行采购说明(需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签字),经资产部门审核,分管后勤校领导批准。申购申请作为固定资产入帐及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四条 在执行采购过程中,购置计划若有重大修改,需重新办理报批与申购手续。
第十五条 凡属政府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督类或有特殊管制要求的物资设备购置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原则集中批量招标采购为新学期开学前15天前组织招标采购。各部门申购申请需在上学期末提交。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十七条 学校采购的所有物资必须签订经济合同与技术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 资产部门是学校授权管理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学校采购合同的审查、签订并监督合同的履行。学校所有合同或协议等都须经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会签后报后勤分管校领导签订。
第六章 验收和付款
第十九条 物资的验收和索赔按合同及协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物资到货后,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单上签字,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验收合格后,采购部门将申购申请、合同、发票及验收单收集整理,以保证账、卡、物一致,按相关财务制度办理付款手续。
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财务处及相关部门对采购活动进行全程监督,任何部门和个人对采购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或校长及相关监督部门举报。参与采购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采购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或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