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服装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教办【2007】9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计划内全日制专科(高职)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人每年35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人每年2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6.家庭生活困难,生活简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3.学习不求上进,一学年累计旷课10节以上;请假累计10天以上者;病假累计15天以上者;一学期有两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4.考试违规违纪,作弊者;
5.申请证明材料不全者;
6.使用高档奢侈消费品者;
7.平时吃穿超度,抽烟、酗酒、生活铺张浪费者;
8.经常出入网吧及娱乐场所者;
9.拒不参加公益劳动者;
10.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格者;
11.未经请假批准在校外住宿者;
12.有旷课、早退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在每年9月30日前填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由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班级进行民主评议,经辅导员签字后,连同有关材料交系资助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将名单、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在每年10月10日前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对上报的资助学生进行评审,按照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规定,提出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将评审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示后无异议的建议名单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我院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 按照学院确定的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学院以现金或通过储蓄账户等方式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省教育厅安排,将我院当年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依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