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服装工程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分院、部,机关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含学生,以下简称“出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从事公务或业务活动(含参加比赛,以下简称“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各分院、部人员出差由各分院、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审批,机关各职能部门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审批。(详见附件1出差审批流程)
第五条 各单位在进行差旅费审批时,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经费报销负责人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审批报销,并视其情节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院级、副院级(含教授、正高博士)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以下 | 一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处级、副处级(含副教授、副高级) | 火车硬卧,高铁/动车一等座以下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以下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副院级以上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发生的差旅费应同时报销。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出差任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选择入住宾馆。不同级别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详下表:
级别 | 住宿最高限额 一线城市 | 住宿最高限额 二线城市 | 住宿最高限额 其他城市(含省内除西安咸阳以外) |
副院级以上(含正高、博士) | 500元/天 | 400元/天 | 300元/天 |
副处级以上(含副高) | 400元/天 | 300元/天 | 200元/天 |
科级及以下 | 300元/天 | 200元/天 | 160元/天 |
省内西安和咸阳原则不住宿,除特别要求或特殊情况外。
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时,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但最高不超过应后销标准的20%。
第十三条 院级与副院级领导一般住标准间,特殊情况下可住普通套间,其余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旅途中未住宿或由对口接待或住在亲友家,不享受住宿费包干,只享受伙食、市内交通二项补助费。对性别相同两人以上(含两人)同地出差的,住宿费两人按一人标准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伙食补助及分地区包干标准见下表:
伙食补助费标准(元) | 区域 |
120 | 省会城市(一线城市另加30元) |
90 | 地市级城市(一线城市另加30元) |
60 | 县级及以下 |
30 | 西安和咸阳城区 |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可凭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票据据实报销。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凡非集中培训或会议类出差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机场大巴和地铁机场线等交通费用;集中培训或集中会议一次性补助100元交费,不再报销机场大巴和地铁机场线等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原则上不享受市内交通费包干补贴。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应由各单位承担的,不得转嫁。
第二十二条 凭差旅费票据无法确定出差天数时(如只有单程票、租车、搭车等情况),差旅费凭票据实报销,不得报销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外地出租车发票必须随差旅费一起报销,不能单独报销。
仅有往返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票据的,若出差自然天数三天以上(含),且无法提供接待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或其他合理书面证明的,只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于返回学院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过期财务处不予办理。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有效凭证。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的费用有权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报销时,报销前应附各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各单位公章的有效书面说明报经主管财务院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出差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审核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或业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各部门无出差审批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院按照规定报销。报销时应附会议、培训主办方加盖公章的通知,通知应注明缴纳费用的项目及标准。
第三十二条 基层实习、探亲、借调、公派出国人员外语培训、工作调动期间发生费用暂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住宿费限额标准在实际执行时,教授及其他正高级职务人员参照院级标准执行;副教授及其他副高级职务人员参照副处级以上标准执行,学生参照其他人员标准执行,原则上不允许乘坐飞机,市内交通费在包干限额内凭票据实报销,不予包干。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出差审批流程
2.差旅费报销流程
附件1:出差审批流程
附件2:差旅费报销流程